仲裁庭组成人员与实际参审人员不符,法院依法撤销
发布时间:2015-07-24 08:26:35
申请人龙煤七台河公司主张七劳人仲字[2014]第793号仲裁裁决程序违法,请求予以撤销。经庭审审查,本案争议仲裁裁决书载明的仲裁庭组成人员为三人,但仲裁审理过程中确系一人审理,被申请人亦对此情况当庭予以认可。法院据此认定,本案争议的仲裁裁决书所载明仲裁庭组成人员与实际参与仲裁审理人员不符,属仲裁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决:撤销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七劳人仲字[2014]第793号仲裁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