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申请称,一,仲裁机关仅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户籍证明,不考察其在本市的实际居住时间,即认定其为农民工,并按照被申请人的伤前平均工资数额来认定其本人工资属认定事实不清。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终局裁决的案件。请求撤销七劳人仲字[2015]第101号仲裁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煤矿主张此案非仲裁终局裁决范围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的规定,仲裁裁决类型由劳动仲裁部门确定,本案劳动仲裁部门在仲裁裁决书中明确为“终局仲裁裁决”,故法院对是否系终局仲裁范围不予审查;关于某煤矿主张仲裁按照被申请人的伤前平均工资数额来认定其本人工资的问题,因属实体问题,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应予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故申请人某煤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某煤矿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