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煤七台河公司认为七劳人仲字[2014]第747号仲裁裁决未经企业先行调解,被申请人肖明志即提起仲裁,属程序违法,同时,该裁决亦非终局仲裁范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的规定,仲裁裁决类型由劳动仲裁部门确定,本案劳动仲裁部门在仲裁裁决书中明确为“终局仲裁裁决”,故法院对是否系终局仲裁范围不予审查。关于先行调解问题,因非法律强制性内容,故申请人的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申请人龙煤七台河公司主张仲裁程序违法,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院依法驳回申请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