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首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法院执行 诉讼指南 审判业务 人民陪审 庭审录播 专题报道 法律法规
  当前位置:新闻中心 -> 全市两级法院新闻

七台河中院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三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5-09-10 11:30:46


    一、郭某某拒执案件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擅自出售法院查封的标的物,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某某、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新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朱某某、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朱某某、郭某某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某某不仅不履行,还将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下达(2014)新长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朱某某、郭某某的采砂船以低价非法变卖,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因被执行人郭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其抓获。2015年3月26日,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以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二、杨某拒执案件

    ——被执行单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实际管理人、控制人杨某擅自将法院查封的标的物隐藏、转移,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移送公安机关后,迫于法律压力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履行全部执行款。

    基本案情

    中院执行局在执行七台河市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与阜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2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单位铁精粉15000吨,并张贴了查封封条。查封后本院依法对查封的15000吨铁精粉委托评估作价,2014年11月份,申请执行人反映查封的铁精粉15000吨已经被隐藏、转移。2015年1月7日执行人员依法到辽宁省阜新市查封的15000吨铁精粉存放地查看及对现实际经营管理人杨忠询问,证实依法查封的铁精粉15000吨已被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杨某隐藏、转移。依据上述事实我院于2015年1月16日将该案依法移送七台河市公安局,七台河市公安局到辽宁省阜新市对该案进行了初查。基于法律的震慑,本案被执行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杨某迫于法律压力与申请执行人再次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给付了全部案件款,使本案得以终结执行。

    三、张某与孙某某恶意串通财产案

    2013年7月29日,申请人王某某依据(2013)新民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向新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黑DX7233轿车一辆,该车查封后,案外人孙某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并向法院提供了车辆买卖协议书一份,称法院查封的车辆已由张某某卖给了孙某某,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法院通过多次询问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其前后回答不一致。2014年5月22日,新兴区法院委托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对张某某与孙某某的车辆买卖协议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2014年12月22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车辆买卖协议书是后天形成的”。法院针对恶意串通转移财产这一行为,执行人员及时传唤了案外人到庭,对案外人孙某某进行有针对性的询问,案外人孙某某在法律和情感的交织中,终于说出了实情。法院对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恶意串通妨碍执行的行为给予了15天拘留,同时罚款10万元的处罚,并限期将转移的车辆交回。事后,案外人孙某某承认了错误,交回了被其转移的车辆,得到了申请人王某某的谅解。

责任编辑:李志龙    

文章出处:执行局提供    

关闭窗口
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学府街93号   邮编:154600 黑ICP备1100450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