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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西方古代自然法集大成者

  发布时间:2012-05-15 14:09:54


    西塞罗是西方古代自然法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法哲学思想与古希腊哲学是一脉相承的。他以其优美而富有鼓动性的语言对希腊哲学进行诠释,赋予那些抽象哲学概念一个时间推动力,使其更具有影响力并广为传播。他的法哲学代表作《论共和国》、《论法律》以对话的形式写成,阐述了他对法的本质、国家制度等问题的见解。其作品中那些以精致而典雅的语言所传达的思想光辉直至今日仍为人所赞叹,令人深受感染。

    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年-前43年),古罗马著名的政治家、演说家、法律思想家,他出生于意大利阿平兰(Alpino)的一个富裕家庭,16岁到罗马学习法律和哲学,后曾前往雅典从事哲学研究和辩论活动。西塞罗极富辩才,被认为是那个时代最为成功的律师之一。他博学多才,涉猎广泛,在哲学、政治学、诗歌、法学等方面都著述甚丰。同时,他的政治生涯也曾一度辉煌,历任罗马重要官职,公元前63年任罗马执政官。不幸的是,第二次“三头同盟”上台后,他作为独裁者安东尼的政敌而被杀害,终年63岁。

    西塞罗的《论法律》写于公元前52年,公元前46年和公元前44年进行过修订。该书反映了公元前1世纪古罗马的政治生活和法律实践,其政治法律思想在西欧中世纪经常被人们所援用,并影响后来的法学著作。

    《论法律》基本内容包括自然法、宗教法、法律与官员、政体和法律原则等方面。他认为,“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即法源于自然,自然法是最高的法律,宣扬恶法非法。

    西塞罗极度推崇宗教纲领规范,认为宗教是他所信奉的正义、理性、智慧等自然原则的具体化。在书中,他还提到要使法律同他理想中的国家相适应,需要有称职的官员,并且官员的权力要受到制约,要受到监督。

    西塞罗反对个人独裁,认为“混合政体”是最为合理的,即把以罗马执政官为代表的君主制,以元老院议会为代表的贵族制和由民众大会及平民保民官为代表的民主制相结合,形成一种权力的制衡。

    尤值一提的是西塞罗所提出的一些法律原则,如公平、公开、罪刑相适应等,虽然这些观点在今天看来其论证过程在某些方面有局限性,但这在阶级利益尖锐对立、等级和阶层复杂的奴隶制社会是进步的。这些原则在我们现代法律制度中仍占据重要地位,并成为维护人权的基本内容。

    西塞罗的《论法律》可以说是一篇自然法的宣言。西塞罗致力于在罗马法中注入“自然正义”的理念,将深奥而抽象的哲理同罗马的具体法律制度相结合,从而在实践中赋予自然法以生命力,推动了自然法的发展,而这一具有久远历史的法学理论正是西方法律传统保持进步活力的源泉。自然法在欧洲大陆影响深远,它不仅成为后来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武器,还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直接体现出来。

    同时,自然法理论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西塞罗将自己的理论建立在一种先验的,无法得到确证的抽象概念“自然”或神的意志上,根基的不稳对整个学说体系的稳固与令人信服造成致命的影响,当然这一弱点在别的自然法学家的理论中也同样存在。但是,正如亨利•梅因所说的那样:“这个理论在哲学上虽然有其缺陷,我们却不能因此而忽视其对于人类的重要性。真的,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展了。”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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