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医疗纠纷引发的医闹事件屡见不鲜,医疗纠纷处理难成为社会矛盾的关注焦点,《通告》明文规定10种扰乱医疗机构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医疗纠纷,维权也得合情合理合法。
10种违法犯罪行为影响恶劣。
《通告》规定的10种违法犯罪行为分别是:
(一)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围攻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
(二)在医疗机构内采取打、砸、抢等手段损坏公私财物;
(三)非法限制或采取纠缠等手段变相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守尸守灵;
(四)采取静坐、示威等手段非法占据医疗机构和其他公共场所,围堵冲击医疗机构、聚集阻断医疗急救通道或者公共交通;
(五)在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拉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张贴大字报等:
(六)抢夺尸体或者不按规定存放尸体,阻挠、妨碍相关部门依法移离存放、处理尸体;
(七)在医疗机构和其他公共场所陈尸要挟或抬尸游街、堵门闹事;
(八)抢夺、窃取或者故意毁损医疗文书、医疗物证;
(九)组织、雇佣或煽动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制造事端;
(十)其他扰乱医疗机构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及时予以制止、训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带离现场,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
维权有四途径 做到有法可依
《通告》规定,对医疗过程和结果发生异议和纠纷时,医患双方有四种解决办法:
(一)自行协商解决
(二)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解决医疗纠纷最好的方法是依法处置。患方应有清醒的认识,不管如何闹,最终都要回归法律途径解决。
《通告》发布前两天,8月30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委宣传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扰乱医疗秩序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意见》。
《意见》规定,医患双方发生医患纠纷后,按照《金华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依法处置。在医疗机构内就诊、住院期间死亡的患者尸体应按规定及时处理。患方应当在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时,按规定进行尸检。医疗机构应告知患方有关尸检的必要性和拒绝尸检的后果,并做好相应记录。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有关病历文件、现场实物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封存或启封。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及时出警,维护现场秩序,依法及时有效制止过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