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法院为践行“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调整调解工作思路,通过实践“调审分离”工作机制,解决久调不决影响审判效率,降低调解申请执行率,确保调解程序的及时性和终结性。
事实查明与调解工作分离。赋予当事人调解程序选择权,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时,直接进入审判程序,避免承办法官在审判者和调解员之间任意转换,保证查明案件事实的及时性和中立性。
审判程序与调解程序分离。在庭审程序完毕后,抓住调解时机,由庭长承担庭后调解,分管院长承担下判前调解,从而减轻承办法官的工作压力,取得当事人的信任,确保调解程序的有序性和终结性。
审判时限与调解时限分离。承办法官对审理阶段的审判时限负责,庭长、分管院长对调解时限负责,避免以调解为借口延长审限。有利于庭长、分管院长对案件的跟踪监督,提升审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