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蛮族法典:古代日耳曼人部落中的法律

  发布时间:2012-05-15 14:31:03


    据古罗马历史学家塔西陀在《日耳曼尼亚志》中的记载,古代日耳曼人传述历史的唯一方式便是歌谣,在其古老的歌谣中,出生于大地的神祇贵士妥和他的儿子曼奴斯被奉为日耳曼人的祖先。

    日耳曼人的居民因气候和土壤的原因,极能忍受寒冷与饥饿;他们有着极为矛盾的性格:既贪于安逸,又不耐于宁静;他们常以畜群的多少相夸耀,这是他们所钟爱的唯一财富。

    日耳曼人勇猛善战,如果在战争中丢掉自己的盾,将是一件奇耻大辱的罪行。根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犯了上述罪行的人不许参加宗教仪式,也不能出席民众大会。许多在战争中苟全性命之人,都以绞首来结束其不名誉的生命。“可以用流血的方式获取的东西,如果以流汗的方式得之,未免太文弱无能了”,这是在日耳曼人中普遍流传的古老观念与信仰。

    在日耳曼人的部落中,通常按照出身推举国王,但国王的权力并不是无限的;他们以勇力为标准选拔将军,而将军却是通过以身作则的表率而非命令来统率士兵的;祭司则执掌诸如死刑、囚禁、鞭笞等刑罚。日耳曼人的军队是按照家庭和血缘关系来编制的,故而能有效地鼓舞与激发士兵的勇气。

    相较于其他古代民族而言,在日耳曼人中,妇女的地位较高,似乎她们身上有“一种神秘的和能够预知未来的力量”,男人从不轻视妇女,并且经常与她们商量事务,尊重她们的意见。

    日耳曼人信奉各种神祇,并且非常重视卜筮。根据占卜事项的种类不同,主持占卜活动的人也不一样:如果属公事,则由祭司主持;如果是私事,则由家父主持。具体的占卜方式包括:将标以不同符号的核桃树枝散布于白布之上,然后抽签占解;根据鸟的鸣声与飞翔来占卜;聆听白马的嘶鸣和鼻息之声;在战争之前,由本族勇士与敌族俘虏进行决斗,以预测战争的结果。

    在日耳曼人中,小事由酋帅们商议,大事则由全部落议决。举行会议的日期是固定的,通常在新月或满月之日。祭司负责维持会议秩序,由国王或酋帅中推选出来之人发表演讲,人们用叹息之声或舞动长矛表示反对或赞同。在上述会议中,也会提出控诉或审判死刑。刑罚的方式取决于罪行的性质。例如,叛逆犯和逃亡犯将被吊死在树上;怯敌者、厌战者和犯极丑恶之秽行者,则被塞入树枝编成的囚笼而沉入泥潭。他们认为,这种分别处罚的原因在于,表明对犯罪的行为应当明正典刑、悬尸示人,而对可耻的丑行则应当秘而不宣。此外,对轻罪也规定了多种刑罚:被判有罪者,应出若干匹马牛作为罚金;罚金的一半归国王或国家所有,另一半则归受害人或其亲属所有。除了在上述会议中进行审判外,还会在会议上选举一些长官,巡回至各部落或村庄审理诉讼案件。

    日耳曼人的婚姻制度是非常严密的。在日耳曼人中,成年男子通常满足于娶一个妻子;虽然也有极少的例外,但并非出于情欲,而是因出身高贵而招来许多求婚者。如果妻子与人通奸,丈夫就将她的头发剃光,剥去衣服,当着她的亲戚之面将其逐出家门,一面笞打一面穿行于全村。此外,节育与杀婴均被视为丑行。因而,日耳曼人保持着“优良的风俗习惯,其效力远胜于别的地方的优良的法律”。

    对于家父和亲族的宿仇和旧好,子女、族人均有继承义务。宿仇可以通过和解方式予以化解,甚至仇杀也可以用若干头牛羊来予以赎偿,这不仅可以使仇家全族感到满足,而且对于整个部落也更为有利,因为在自由人中,冤仇不解是异常危险的事情。

    日耳曼人慷慨好客,并且尤喜宴饮。然而,这并非嗜酒或贪杯的表现,因为冤仇的和解、婚姻的缔结、酋帅的推举,甚至是和战的决策,均是在宴饮中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

    在古代日耳曼人中,也存在着奴隶这一阶层。自由人杀死奴隶,可以不受处罚;与马、房屋等遗产一样,奴隶作为财产之一可以由子女继承。在其继承制度中,尤为值得注意的是,马不一定由长子继承,而是由诸子中勇敢善战之人来继承的。

    相对于此前盛极一时的古代罗马法而言,古代日耳曼人的法律过于粗糙,并且大多为部落习惯之体现,尽管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日耳曼人将其习惯法汇集为成文法之形式,但因其粗疏、不成体系且缺乏精致的法律概念与规则,故史学家称这一时期日耳曼人的法律为“蛮族法典”。然而,这并未影响日耳曼法成为西方法律传统的历史渊源之一。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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